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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规避曹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陈某某、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曹某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陈某某名下房产。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瞒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为诉前调解阶段。被告陈某某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双方虽形式离婚但实质未解除婚姻关系,且曹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及恶意逃债行为。原告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自愿承担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审查离婚协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归曹某某所有,用于清偿债务;二、曹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弥补其因曹某某恶意逃债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三、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一致,由陈某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支持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利益及无过错方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