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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外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资产归王某某,债务由杨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王某某利用协议获得的资产转移隐匿,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遂以第三人身份提起再审,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提交离婚协议、资产转移流水及虚假离婚背景证据。王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资产分割合法。杨某某承认为逃债配合办理手续。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结合资金流向证据,认定该协议具有明显的逃债目的。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杨某某独自承担及王某某无偿取得全部共同财产的条款;二、确认王某某与杨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边界。法院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