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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于某所有。离婚后,于某迅速将名下房产、车辆及存款转移至亲属名下,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韩某作为第三人(债权人)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韩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于某在离婚前后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虚假离婚的真实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韩某提交了于某离婚前后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沟通截图及第三方审计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于某虽对部分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背景及财产变动的时间节点,确认了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韩某与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债权人韩某不发生效力;于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韩某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双方确认于某隐匿的财产范围,并同意配合办理相关财产回转登记手续。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通过认定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规避债务行为的否定评价,对维护婚姻家庭领域诚信原则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