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逃避对第三人张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徐某独自承担,房产归徐某所有以规避执行。实际上,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共同生活。后张某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鉴于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嫌疑,本案涉及离婚协议效力认定及虚假离婚逃债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虽办理离婚登记但并未实质分居,且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徐某、李某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协议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李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债权人张某不发生效力;双方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制状态,涉案房产及债务按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规定重新处理;徐某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形式上的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特别关注哺乳期妇女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