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马某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李某的大额债务,与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郭某所有,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李某起诉要求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其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审查,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与李某的债务确认书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状况与债务申报存在明显矛盾,且马某在离婚后立即转移资产。马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完整链条,以查明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郭某与马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马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李某不发生效力;2. 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郭某与马某共同向李某清偿;3. 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达成补充约定,子女由郭某直接抚养,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 双方确认其他财产分割内容有效,但需配合办理相关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家庭纠纷,兼顾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执行效率,对处理涉虚假离婚逃债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