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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为现役军人。2021年,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董某某,债务由王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2023年,债权人起诉后,董某某以“假离婚”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一审法院认定离婚登记有效,驳回诉请。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确认离婚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董某某提交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银行流水显示的资金混同情况,以及一份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与意思表示真实性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及虚假意思表示情形。被上诉人王某某质证认可共同生活事实,但坚持离婚登记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真实离婚效力,旨在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或损害军人配偶权益。法院严格审查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同时强调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不得利用“假离婚”损害军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