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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蒋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协议签订前后,通过虚构交易、无偿转让等方式,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及股权隐匿、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导致原告偿债能力显著降低。原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被告存在恶意逃债行为。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结清,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股权转让记录及被告亲属账户异常资金往来等书证,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提交离婚登记证书及财产分割确认书,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被告是否具备合理抗辩理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银行存款及股权分割的条款;二、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隐匿转移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假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且伴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恶意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司法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财产流向,维护债权人利益及婚姻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