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中债务转移条款无效。在执行阶段,于某申请强制执行高某名下财产以清偿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双方已离婚,且涉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债务应由于某独自承担。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仍共同生活,旨在逃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于某提交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且无复婚打算,佐证“假离婚”事实;高某则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主张婚姻关系已解除。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形成的时间背景,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明确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同时,原告在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时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也警示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及虚假离婚行为的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