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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为规避刘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刘某某净身出户,谭某某获得全部房产及存款,但双方仍共同生活。2022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某名下财产,谭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重新分割并赔偿。刘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已随离婚登记完成转移,不存在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一方权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巨额财产流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同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实质关系,且刘某某在离婚前突击转移大额资金至其亲属账户。刘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驳回谭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即便双方存在规避债务或政策的目的,若离婚登记已完成,财产分割条款原则上有效。但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中予以考量,保护无过错方权益,遏制恶意逃债行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