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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假离婚”,即形式上解除婚姻关系,但实际共同生活及财产混同状态未变。协议约定博某某承担全部债务,沈某某保留全部公司股权及房产。然而,离婚后博某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反而将名下剩余资产隐匿转移至亲属账户。债权人起诉后,沈某某发现博某某通过虚假协议恶意逃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博某某返还隐匿财产以清偿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程序。沈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司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合意及博某某转移资产的行为。博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博某某独自承担及财产归沈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判令博某某向沈某某返还隐匿的转移资产,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第1064条、第1089条、第10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严厉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