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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蒋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2021年,为规避蒋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于某,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于某迅速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并转移银行存款。蒋某发现后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法院查明双方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于某行为严重侵害了蒋某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在离婚前后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转移及低价卖房行为,且双方离婚时未实际履行财产交付,意在逃债。原告于某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合理对价支付凭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于某与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于某与蒋某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鉴于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恶意逃债的过错行为,在分割时对其少分;四、于某向蒋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对于一方隐匿、转移财产以损害另一方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在重新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并支持过错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