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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与于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朱某承担,房产归朱某,存款归于某,并办理离婚登记。后朱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于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某遂起诉朱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要求朱某清偿共同债务。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财产,且朱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于某系被迫配合办理离婚手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及家庭暴力情节。朱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债务分担系双方真实约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于某与朱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三、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清偿其应承担的共同债务份额;四、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及无过错方权益,对遏制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