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张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郭某、债务由张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张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郭某作为第三人卷入诉讼。郭某发现张某借“假离婚”转移资产,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郭某主张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张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瞒重大过错行为,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郭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小区的监控视频截图及水电缴费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真正分居。张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假离婚”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表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郭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张某向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及损害配偶权益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保护了弱势方及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义务,彰显了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