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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于某,债务由谢某独自承担。离婚后,于某将名下房产、车辆及存款隐匿并转移至亲属名下。谢某发现后,以于某通过虚假离婚恶意逃债、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追回被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申请对涉案房产及资金流向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及双方离婚前后通信记录。于某对审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证实于某在离婚前后存在明显的资产转移行为,且双方对“假离婚”事宜有明确合意。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司法实践强调,若查实离婚系为逃避债务,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