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麻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系夫妻,因麻某在外负有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务履行,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黄某所有、债务由麻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黄某发现麻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双方仍保持同居关系。黄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或要求恢复婚姻关系以共同承担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黄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及逃债意图)以及离婚协议书。麻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行为的法律风险。虽当事人形式上已离婚,但若被证实为逃避债务而虚假离婚,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可能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强调实质正义,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