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冯某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徐某某所有,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记录、银行流水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财产,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被告冯某某仅提交了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否认逃债意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轨迹及债务形成时间,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合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规避法律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损害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