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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赵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赵某某所有,债务由赵某某承担。离婚后,赵某某迅速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并转移银行存款,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王某某发现后,以赵某某恶意串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债及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恶意逃债行为。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变动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存款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赵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假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匿转移财产,依法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恶意规避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