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邓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张某某所有,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强制执行,发现邓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法院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邓某某实际仍控制部分资产。邓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结合债务发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紧密关联性,认定该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嫌,依法予以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分得60%份额,被告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实质认定财产归属,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对类似涉债离婚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