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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双方为规避陈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主张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后续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对书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效力不可逆。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债务产生时间,确认了“假离婚”的事实基础。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态,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