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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为规避麻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麻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麻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周某某多年持家的补偿,且已实际履行过户手续,拒绝承认存在逃债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已面临多起诉讼且资产转移时间紧迫,意在佐证“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被告麻某某虽认可离婚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对价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动机及财产处分的异常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无效,相关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二、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双方确认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明显背离常理且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可依据通谋虚伪表示或恶意串通认定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漏洞逃避法定义务,否则不仅无法实现逃债目的,还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