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谢某保留全部资产。债权人起诉后,谢某依约履行。债权人知情后,谢某遂起诉韩某,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韩某对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划分属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但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及责任承担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韩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资产分割清单,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离婚前后家庭资产变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资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高度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谢某与韩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韩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韩某对原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特定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分担条款无效,确立了夫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