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周某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谭某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周某某仍与谭某某共同生活,且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谭某某名下的房产。谭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旨在通过虚假意思表示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生活关系,且无真实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被告周某某对离婚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往来及生活轨迹进行辅助分析,结合双方陈述,查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及车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周某某对外债务;三、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由谭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虚假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