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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为规避蒋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林某、债务由蒋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3年5月,林某以蒋某隐瞒债务、损害其权益为由起诉,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第三人债权人利益。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以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抚养费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第三人债权人的催款函;被告蒋某提交了双方关于“假离婚”的聊天记录录音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以及哺乳期子女的实际抚养需求。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部分无效,涉案房产由双方按份共有,用于清偿共同债务;2. 婚生女由林某直接抚养,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3.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但就财产分割达成新的履行方案,不再另行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同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障哺乳期妇女、儿童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