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原告,非军人)与陈某(被告,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外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净身出户,所有资产归邓某,债务由邓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邓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且涉及军人婚姻,邓某未经其同意不得提出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诉讼文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被告陈某提交现役军人证件及原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凭证,主张离婚程序合法。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兼顾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三、驳回被告陈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提出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若旨在逃避债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同时厘清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不涵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规范涉军离婚案件及打击虚假离婚逃债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