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以夫妻共同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0万元用于经营。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张某某承担,并将主要资产转移至张某某名下,随后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李某起诉后,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不服,以博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的债务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资产转移凭证等物证,主张债务系虚构且存在恶意串通;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及资金流向证明,否认虚构债务。双方围绕债务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系虚构且存在恶意串通,且意识到诉讼策略失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合法债务的理由,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的尊重,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离婚恶意逃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