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系夫妻,麻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共同债务问题产生分歧,遂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刘某,债务由麻某承担,实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发现麻某未按约定清偿债务,遂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刘某主张麻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过错,导致其被迫承担巨额债务,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假离婚”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与麻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麻某存在过错。麻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债务承担系自愿约定,不构成法定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庭审质证,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需进一步厘清内部责任及损害赔偿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部分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麻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可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强调了军人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不得成为逃避法定债务或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工具,对规范离婚协议效力及保护债权人、配偶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