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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约定韩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焦某某所有,债务由韩某某独自承担。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法院查明该财产分割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焦某某遂以韩某某恶意串通、隐匿转移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条款,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排除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焦某某主张聊天记录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以躲避债务”的约定,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韩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双方行为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其主张的“假离婚”目的系为逃避合法债务,其诉讼请求基础存在违法性,且可能引发更复杂的法律后果,经法官释明后,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申请撤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范围)。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当事人,“假离婚”无法规避法律风险。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即便诉求基础存在瑕疵,原告自愿撤诉亦获准许,但相关违法行为仍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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