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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博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财产归王所有、债务由王承担,但实际共同生活未中断。后博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主张该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且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损害赔偿。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且债务规避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真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交证人证言及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证明“假离婚”事实;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过错情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但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若真实则有效。同时,涉军婚姻中,非军人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且“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或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法院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予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