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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为逃避冯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吴某所有,债务由冯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无力偿还,吴某作为房产实际受益人及原配偶,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开庭质证。原告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被告冯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但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吴某与冯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吴某分得60%,冯某分得40%;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约定无效。此举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债务,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