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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韩某为逃避对陆某及其亲属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存款归韩某所有,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韩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利用协议转移资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陆某发现韩某隐匿财产后,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相关诉讼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韩某在离婚前后存在转移资产及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韩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结果。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结合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陆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判令对原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陆某名下的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否定了以离婚协议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婚姻制度规避债务的行为,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