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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黄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积累大量债务。为逃避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还款义务,双方经合谋,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车辆及存款全部归黄某所有,郭某仅承担少量债务并净身出户,同时约定子女由郭某抚养但实际由黄某控制。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李某发现后,认为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无真实分居或感情破裂迹象,所谓“假离婚”实为逃债手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友证实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未真正分居)以及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据。被告黄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安排。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行为是否符合常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郭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通过实质审查财产流向与行为动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