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外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蒋某某,全部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何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何某某发现蒋某某名下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且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嫌疑。何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双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历史,且离婚时间点与债务爆发期高度重合,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被告蒋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的沟通记录及财产转移轨迹,结合家庭暴力背景,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对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其中位于某地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何某某名下的对外债务;剩余财产由双方按五五比例分配。蒋某某配合办理相关财产过户及执行和解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定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离婚协议效力。通过执行阶段介入实体争议解决,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