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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于某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处于哺乳期。二人因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曹某某所有,债务由于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曹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于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认可,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债务形成时间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系为逃债。于某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案件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涉哺乳期子女抚养背景,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曹某某与于某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判令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若离婚协议实质是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