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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马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逃避林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马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马某所有,债务由林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林某,林某无力偿还。林某遂起诉马某,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马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配系对林某过错的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当事人申请再审,由同一法院进行再审。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林某提交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异常变动、林某与马某在离婚前后频繁沟通逃避债务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多名知情证人(包括林某债权人及双方亲属)的证言,证明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且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危机爆发后。马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系自愿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马某所有的条款;二、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考虑到马某配合逃避债务的过错,林某分得60%,马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将面临财产重新分割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