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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杨某为逃避对董某及其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杨某所有,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杨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董某发现杨某通过该协议转移资产,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董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董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及多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生活关系,且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杨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董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杨某对董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行为后果,对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维护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