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邓某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张某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邓某某所有,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邓某某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由张某某照顾。债权人发现该财产转移行为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损害其合法权益。债权人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恢复原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簿、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后的居住证明等书证。被告邓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子女抚养权已明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是否保持共同生活状态,以判断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持否定态度。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若被证实为通谋虚伪表示,相关条款无效,且可能面临信用惩戒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