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系军人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博某承担,房产归李某。后李某以该协议系“假离婚真逃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博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财产,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博某提交离婚登记证书及离婚协议书,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实际控制情况及债务形成的时间点,结合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对证据链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某与博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博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与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对涉军家庭债务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