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赵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后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离婚登记,财产分割应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转移行为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该行为在继承与析产层面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不动产登记簿等书证,试图证明财产转移的合法性。被上诉人李某提交了债权凭证及双方为逃债而签署的“假离婚”补充协议复印件作为关键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书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特别是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请求。本案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李某关于撤销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请,其余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不再单纯依据离婚登记形式认定财产归属,而是穿透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行为目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恶意逃债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