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为规避刘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归刘某某所有,债务由刘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江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影响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主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被告提交离婚证、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及日常开销记录,辩称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财产分配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通谋虚伪表示,该部分无效;但若仅以规避债务为由主张整体离婚无效,法院通常尊重婚姻登记效力。裁判启示在于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同时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财产分割需兼顾公平与抚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