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蒋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婚后育有一女,尚处哺乳期。二人因共同经营公司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蒋某所有,债务由郭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后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郭某辩称系真实离婚,但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且离婚时间紧邻债务爆发期,认定其名为离婚、实为逃债,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涉案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第三人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双方离婚后水电费缴纳记录及银行流水,申请对双方离婚前后财产变动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陈述,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避债务,依法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双方同意在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变卖部分资产优先清偿对外债务;剩余财产按各50%比例分割;双方承诺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虚假意思表示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夫妻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