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李某净身出户,黄某获得全部房产及车辆。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黄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黄某多年付出的补偿,拒绝返还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审理中,黄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债务形成时间及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对比记录,证明财产转移与债务危机存在高度关联性。李某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心理状态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无法证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予采纳。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共同故意及财产流向的异常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黄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及车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承担对外债务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司法实践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有效遏制了利用离婚协议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