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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陈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贸易公司。2021年,陈某为逃避对第三方巨额债务,与邓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资产归陈某、全部债务由邓某承担,双方随后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陈某明知债务存在仍通过协议转移财产,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陈某承担相应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内部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邓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显示资产转移时间点与债务爆发期重合、以及陈某与债权人沟通记录,证明其存在恶意逃债意图。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邓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邓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三、陈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实质审查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