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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谢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逃避债务清偿,双方于2022年初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所有资产归吴某所有,债务由谢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吴某与谢某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现债权人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要求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辩称已离婚且债务约定有效,谢某则承认系为逃债而假离婚,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资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被告谢某提交了证人证言,承认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未对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其对债权人的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吴某与谢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谢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吴某与谢某对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配合完成剩余债务的清偿计划。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风险。法院认定,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责任的工具,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债务性质,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