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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周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与麻某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麻某所有,债务由周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周某并未与第三人恢复关系,双方仍共同生活,且周某继续隐匿财产。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部分条款无效。麻某遂起诉周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等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及周某与第三人债务纠纷的判决书等书证,证明周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及虚假离婚的事实。周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一方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构成婚姻过错。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