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林某、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朱某在清偿部分债务后,认为林某恶意转移财产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主张林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该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朱某提交了双方为逃债而签订的内部协议草案、微信聊天记录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通谋虚伪表示且林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林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林某同意向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问题互不追究。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文明建设)、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财产少分或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虽形式上完成离婚登记,但法院可依据实质正义认定过错方责任。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通过虚假意思表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债务连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