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乙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丙的追索,双方合谋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乙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甲,债务由乙独自承担,并迅速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后,乙立即与第三人同居,甲则持有全部资产。债权人丙发现乙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认为其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虚假离婚逃债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丙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乙与第三人的同居证据以及债权凭证等书证。被告乙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以查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即产生真实离婚效力,身份关系解除不可逆。但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债权人可主张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但需严格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效力,平衡婚姻自由与债权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