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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为规避巨额债务,经合谋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谢某某,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徐某某反悔,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同时以谢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为由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过错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谢某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围绕“虚假离婚”的认定及证据链完整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处置的真实意图。

判决结果

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当事人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同时,法院严格审查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后,再通过诉讼不当获取额外利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