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为逃避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房产归张某所有但实际由郭某控制。债权人郭某发现该协议签订时间临近债务到期日,且张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请求确认无效。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拒绝承认逃债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利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原告郭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签署前后的资产变动记录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被告张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逃债动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危机爆发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对外债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若实质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其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