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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迅速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且未实际清偿债务,导致原告债权人利益受损。原告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处分行为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进入正式审判阶段。原告提交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被告亲属受让房产的合同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后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共同债务。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逃债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被告所有的条款,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裁判启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