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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对外负债激增,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债务由胡某某承担,房产及存款归张某某所有,此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不久,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清偿。胡某某遂起诉张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已合法转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内部债务分担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胡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已预见到巨额债务,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资产转移至张某某名下,具有明显的逃债恶意。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以查明是否存在虚假离婚及恶意串通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胡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胡某某单方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二、双方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张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胡某某办理相关房产的共有权变更登记,以保障胡某某在承担债务后的追偿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别是针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法院透过形式审查实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